香港政府已刊宪《2022 年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以加强香港的反洗钱和打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AML/CTF)监管制度,并履行金融法规定的义务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修订条例草案拟于 2023 年 3 月 1 日生效。 一项针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 ( VASP ) 的新发牌制度将于 2023 年 3 月 1 日生效,这是对《反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反洗钱条例》)的拟议修订,该条例已被引入香港立法会,2022 年 7 月 6 日。 1拟议的修订载于《2022 年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修订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还将为特殊金属和宝石经销商引入新的注册制度,以及解决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 FATF )提出的各种技术问题的其他修正案。
立法修正案旨在实施 FATF 的要求,即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应遵守与金融机构相同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 ( AML/CTF ) 义务,并遵守法定许可或注册制度。在金融服务及库务局 ( FSTB ) 于 2021 年 5 月结束的公众咨询之后,引入了这些修订。
FSTB 已发出立法会简报,总结拟议的发牌制度。修订条例草案载列新发牌制度的若干关键条文,而详细的监管规定将由证监会在修订后的《反洗钱条例》颁布后及实施前进行进一步的公众谘询后制定。
VASP 许可要求 -仁港永胜
任何在香港从事提供虚拟资产服务 ( VA 服务) 业务的人,或声称这样做的人,都需要获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SFC ) 的 VASP 牌照。
任何人在没有 VASP 牌照的情况下,主动向香港公众推销其在香港以外地区提供的任何 VA 服务,亦属违法行为。
目前唯一被定义为“提供 VA 服务” 的活动是经营 VA 交易所,尽管金融服务和库务局局长将能够通过在宪报上发布的通知来修改该定义。
因此,任何在香港经营 VA 交易所的人都需要申请牌照或停止在香港经营。修订条例草案包含对 2023 年 3 月 1 日之前在香港开展业务的 VA 交易所运营商的过渡性规定(见下文)。新制度生效后,将禁止海外 VA 交易所在香港积极推销其服务。
运营 VA 交换
运营 VA 交易所将被定义为通过电子设备提供服务:
借此:
(1)以形成或导致具有约束力的交易的方式定期提出或接受出售或购买虚拟资产的要约;或者定期向他人介绍或识别人员,以便他们可以谈判或达成(或有合理预期谈判或达成)虚拟资产的销售或购买;和客户资金或客户虚拟资产由提供服务的人直接或间接拥有。
以形成或导致
(2)FSTB 在其2021 年 5 月的咨询结论(FSTB 咨询结论)中表示,新的许可制度不会涵盖点对点平台(即提供虚拟资产买卖双方可以发布出价和出价的论坛的平台,或没有自动匹配机制),前提是实际交易是在场外进行的,并且交易所不拥有任何客户资金或虚拟资产。因此,P2P 交易所的运营商需要确保其在香港的业务不会将其纳入 VA 交易所的定义范围内。
虚拟资产定义
虚拟资产将被广泛定义为加密安全的价值数字表示,它:以记账单位或经济价值储存表示;
任何一个:
(a) 被用作或打算用作公众接受的交换媒介,用于支付商品或服务、清偿债务和/或投资;或者提供权利、资格或访问权,以便对与任何加密安全数字价值表示相关的事务的管理、行政或治理进行投票,或对适用于任何加密安全数字表示的任何安排条款的任何变更进行投票;和可以电子方式转移、存储或交易。
上述定义将包括比特币、山寨币以及根据 FSTB 咨询结论的稳定币,无论基础资产的形式如何。治理代币也可能在上述 (ii)(b) 段中的定义范围内。
该定义不包括法定货币、中央银行数字货币、证券及期货合约等已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金融资产的数字表示、受《支付系统和储值工具条例》(第 584 章)单独规管的储值工具) 或“有限用途数字代币”,包括不可转让、不可交换和不可替代的闭环有限用途物品,例如航空里程、信用卡奖励、礼品卡、客户忠诚度计划和游戏币。FSTB 尚未说明不可替代代币 (NFT) 是否在定义范围内。
鉴于虚拟资产的快速发展,经修订的《反洗钱条例》将授权证监会通过在宪报上发布公告来规定将加密资产纳入或排除在虚拟资产定义中的特征。金融服务和库务局局长也将能够在宪报中指定特定的加密资产或加密资产类别是或不是虚拟资产。
现有退伍军人事务部的过渡安排
在2023 年 3 月 1 日之前在香港运营的现有 VA 交易所将能够在没有 VASP 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运营长达 12 个月(即直到 2024 年 2 月 29 日)。如果他们想在 2024 年 2 月 29 日之后继续经营,他们必须向证监会申请 VASP 牌照。倘若现有的 VA 交易所在 2023 年 11 月 30 日或之前向证监会提交其牌照申请,如果其牌照申请在以下较早者之前仍处于待决状态,则 VA 交易所将能够在 2024 年 2 月 29 日之后根据视为许可继续运营: (i) 证监会批出或拒绝批出牌照;(ii) 撤回许可申请。为依赖此条文,VA 交易所的牌照申请必须确认: (i) 紧接 2023 年 3 月 1 日之前一直在香港提供 VA 服务;(ii) 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它将遵守(并将作出安排以确保其遵守)适用于许可 VASP 的监管要求。考虑进入香港市场的 VA 交易所应考虑尽快这样做,以从过渡性条款中受益。
如果现有的 VA 交易所撤回其许可证申请或被拒绝获得 VASP 许可证,它将有三个月的时间关闭其在香港的业务。在关闭期间,VA 交易所的活动必须以关闭其 VA 业务为唯一目的。VA 交易所可向证监会申请延长停业期。申请必须在关闭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
修订后的《反洗钱条例》将包括针对在 2023 年 3 月 1 日之前代表在香港运营的 VA 交易所提供 VA 服务的个人的类似过渡性规定。
证监会可向其认为不适合发牌的任何持牌申请人发出通知,告知他们不会被视为持牌地位。
VASP 许可要求
VASP 许可的资格
在香港设有永久营业地点的香港注册公司和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 622 章)注册的海外公司将有资格获发牌照为 VASP。7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例如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个人和未在香港注册的海外公司将无法获得 VASP 牌照。
委任负责人员
VASP 许可申请人将被要求任命至少两名负责人员,他们一般负责监督许可 VASP 的运营并确保遵守 AML/CTF 和其他监管要求。对 VASP 负责人员的规定与《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对持牌法团负责人员的规定相同,并规定:
(1)至少一名负责人员必须是 VASP 的执行董事;
(2)如果 VASP 有不止一名执行董事,他们必须都被任命为负责人员;
(3)至少一名负责人员必须通常居于香港;和
(4)必须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员随时可用,以监督 VA 服务的业务。
持牌代表
将代表 VASP 提供 VA 服务的个人,包括那些将成为其负责人员的个人,将需要获得证监会批准成为 VASP 认可的持牌代表。
适合和适当的测试
VASP 牌照的申请人、其负责人员、持牌代表、董事和最终拥有人将被要求通过适当的测试。“最终所有者”的定义包括拥有或控制(直接或间接)超过 25% VASP 已发行股本的任何个人;在其股东大会上控制超过 25% 的投票权;或控制其管理。
证监会在厘定某人是否适当人选时会考虑的因素,以《证券及期货条例》对持牌法团、其负责人员及持牌代表的适当人选规定为蓝本。它们包括:个人的财务状况或偿付能力、他们的教育或其他资格和经验;他们的能力、诚实和财务诚信的证据;他们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因任何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罪行或其他涉及欺诈、腐败或不诚实行为的罪行而被定罪;未遵守 AML/CTF 义务或许可 VASP 的其他义务。
证监会批准处所
申请 VASP 牌照的人必须寻求证监会批准用于保存根据《反洗钱条例》保存的记录或文件的处所。该处所必须是适合储存相关文件和记录的非住宅处所。
开放式许可证
证监会批出的 VASP 牌照将是无限期的——即除非被证监会撤销(例如由于不当行为或 VASP 停止运营),否则它们将继续有效。
获得许可的 VASP 的义务
符合 AML/CTF 要求
获得许可的 VASP 将遵守 AMLO 的 AML 和 CTF 要求,包括 AMLO 附表 2 中规定的客户尽职调查和记录保存要求。如果 VASP 不遵守法定的 AML 和 CTF 义务,VASP 及其负责人员将构成犯罪,最高可处 100 万港元罚款和两年监禁(或七年监禁,如果违规行为是故意欺诈)。
许可条件
持牌 VASP 必须遵守证监会将作为牌照条件施加的一系列严格要求。许可条件可能涵盖的事项范围很广,包括 VASP 的:财务资源;知识和经验;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客户资产管理;虚拟资产上市和交易政策;财务报告和披露;防止市场操纵和滥用活动;和避免利益冲突。8
对专业投资者的限制
至少在许可制度的初始阶段,仅允许获得许可的 VASP 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此限制不会包含在立法中,但将作为许可条件施加。9随着市场的成熟,FSTB 和 SFC 将监控市场并审查有关散户投资者的立场。
证监会批准 VASP 的最终拥有人
任何人如拟成为持牌 VASP 的最终拥有人,必须获得证监会的书面批准。证监会需要信纳,如果最终拥有人获得批准,VASP 将继续适合和适当。证监会在批准其批准时,可对持牌 VASP 或最终拥有人施加条件。任何人未经证监会批准而无合理辩解而成为 VASP 的最终拥有人,将构成犯罪,最高可处罚款 100 万港元、监禁 2 年及再罚款每天 5,000 港元罪行仍在继续。
提交周年申报表和费用
持牌 VASP 须于获发牌照之日起的每个周年纪念日后的一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周年申报表并缴付年费。
审计师的任命和审计账目的编制
持牌 VASP 及其关联实体(即其在香港注册成立并接收或持有客户资产的全资附属公司)须在 VASP 牌照获批后一个月内委任核数师,并在四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他们的财政年度结束时。
通知要求
证监会需要获知各种事宜,包括:
(1)许可 VASP 或其最终所有者提供的任何信息的任何更改;
(2)打算停止作为 VA 服务提供商的业务;
(3)提供 VA 服务的地址发生变化;
(4)VASP 董事的变动;
(5)有执照的 VASP 或关联实体的审计师停止行动;
(6)持牌代表停止为持牌 VASP 行事。
对违规或不当行为的制裁
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将包括可处以罚款和/或监禁的各种罪行,包括:
在没有 VASP 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提供 VA 服务的业务
未经许可在香港开展提供 VA 服务的业务或自称这样做是违法的。该罪行将被处以最高罚款 500 万港元及监禁 7 年,以及每持续一天罚款 100,000 港元。如果无牌人士积极向香港公众推销他们在香港以外地区提供的 VA 服务,同样的处罚也将适用。
欺诈或鲁莽诱导他人投资虚拟资产
无论交易是否在获得许可的 VA 交易所进行,做出欺诈或鲁莽的虚假陈述以诱导虚拟资产的收购或处置都是违法的。该罪行最高可处罚款一百万港元及监禁七年。
在虚拟资产交易中涉及欺诈或欺骗设备等的罪行
如果在涉及虚拟资产的交易中,该人: (i) 使用任何装置、计划或手段意图欺诈或欺骗;(ii) 从事任何欺诈或欺骗行为、做法或业务。此项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一千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布与无牌人士提供 VA 服务有关的广告的罪行-
未经许可的人发布或为发布目的而持有广告,表明该人准备提供 VA 服务是违法的。该罪行可处罚款港币 50,000 元及监禁六个月。
证监会就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的权力-
证监会将拥有广泛的监管权力,以执行经修订的反洗钱条例下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其他监管要求。可进入持牌VASP及其关联实体的营业场所进行例行检查;要求出示文件和记录;调查违规行为并制裁涉及违规行为的持牌人。可能的制裁包括谴责、补救行动命令、罚款以及暂停或吊销个人执照。---仁港永胜
如果证监会有理由相信有理由相信有违反《反洗钱条例》或根据该条例发布的任何守则或指引,证监会亦可委任核数师对持牌 VASP 及其关联实体的事务进行调查。此外,证监会将获得干预权力,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有必要保护客户资产的情况下)对持牌 VASP 及其关联实体的运营施加限制和禁止。---仁港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