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 2020 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案(VASP 法案)为在开曼群岛开展虚拟资产业务以及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人员的注册和许可提供了立法框架。自 VASP 法案出台以来,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CIMA) 已经收到了大量与加密货币交易所、加密货币托管和经纪、加密货币市场、初始代币发行、证券代币相关的注册申请和许可申请(如适用)利用开曼群岛实体在数字资产空间中提供产品和其他业务,以及在数字资产空间中提供的服务。
根据 CIMA 的信息,在开曼注册的 VASP 中有 55% 是交易平台,日交易量为 51 亿美元(占全球总交易量的 2% 至 3%)。
VASP 法案将“虚拟资产”定义为“可以进行数字交易或转移的价值的数字表示,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但不包括法定货币的数字表示”。VASP 法案区分了上述定义的将受到监管的虚拟资产和“虚拟服务代币”,后者被定义为“价值的数字表示,不可转让或与第三方交换方,包括数字代币,其唯一功能是提供对应用程序或服务的访问,或者直接向其所有者提供服务或功能”。
区别是为了处理关于数字代币或硬币是证券还是实用程序代币的常见问题。虚拟服务代币将被视为实用代币,因此将不属于《VASP 法案》下的注册制度和许可制度。VASP 法案第 3(2) 条明确指出:“就本法而言,虚拟服务代币不是虚拟资产,提供仅涉及虚拟服务代币的服务的个人或法律安排不需要拥有根据本法获得许可或注册。”
VASP 法规定,虚拟资产服务是指: (1) 虚拟资产的发行;(2) 为或代表自然人或法人或法律安排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或业务的业务:
(i) 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换;
(ii) 一种或多种其他形式的可转换虚拟资产之间的交换;
(iii) 虚拟资产的转让;
(iv) 虚拟资产托管服务;或者
(v) 参与和提供与虚拟资产发行或虚拟资产销售相关的金融服务。
一个人是 VASP 法案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 (VASP),如果它是:(1) 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外国公司; (2) 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作为一项业务,或在开曼群岛境内或境内的业务过程中提供,并根据 VASP 法案注册或许可,或者是现有的被许可人,根据VASP 法案。
开曼实体为其自身利益获取和处置加密货币的交易活动不受 VASP 法案的监管,因为它不是作为企业或在业务过程中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在发行虚拟资产的活动之外,VASP 法案仅影响作为企业或在为其他人或代表其他人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从事虚拟资产服务的人。自然人不得在开曼群岛境内或从开曼群岛境内开展或声称开展虚拟资产服务作为一项业务或在业务过程中进行。
VASP 法案要求 VASP 向 CIMA 注册或获得 CIMA 许可。VASP 是否必须注册或获得许可将取决于 VASP 开展的活动。但是,从广义上讲,在提供虚拟资产托管服务或运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例如加密货币交易所、交易平台)的情况下,VASP 需要持有虚拟资产服务牌照。在大多数情况下,VASP 作为 VASP 开展业务,但不提供虚拟资产托管服务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运营,只需要在 CIMA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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