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英文全称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简称“ASIC”。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于2001年根据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法案》(ASIC 法案)成立。该机构该机构是一个独立政府部门,并依法独立对公司、投资行为、金融产品和服务行使监管职能
什么是Introducer AR”
介绍委托代理指的是由公司指定任命的委托代表,其任用范围限于:
a. 对公司或公司集团下其他的成员进行介绍;
b. 分配公司或公司集团下其他成员的产品或服务的非实时金融营销活动。
介绍委托代理的任用范围不包括:
a. 作为代理人进行投资交易;
b. 策划投资交易活动或实施受监管的按揭合同;
c. 协助管理和履行保险合约;
d. 就投资提供意见;就利益相关者产品提供基本咨询意见;就家庭理财计划提供咨询意见;就收购土地的受规管信贷协议提供咨询意见;其他可能合理引导客户相信他接受基本咨询或有关投资或家庭财务交易的建议。
介绍委托代理可以拥有多名委托主体,但需要与每位委托主体签订合同。
“委托主体的职责”
如果一家公司受ASIC直接监管,那么这家公司被称为“委托主体”(Principal),委托主体需要负责确保所有的AR都能符合ASIC的要求,而ASIC方面并不会与AR有任何直接的关系。
作为委托主体的公司还需确保其AR服从ASIC所制定的规则,并对此负全责。此外,委托主体与其AR之间必须签署相关书面合同,以记录双方之间的协议。
在与AR达成协议之前,委托主体公司需要对其个人或公司进行充分的检查,以此来确保AR拥有稳定的资金能力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能力。
委托主体公司必须上报所有其委任的AR。此外,在适用的情况下,当AR进行一些被监管的活动时,委托主体必须在此之前批准相关工作人员对活动进行管理。
一家公司一旦同意担任委托主体,那么该公司将对其委托的AR所执行的活动范围负责,包括:
AR在销售以及计划销售的产品;
AR为客户所提供的任何建议;
确保AR与直接授权公司一样向客户传递六项“公平对待客户”原则。
Note:如果某企业获得的是临时的许可,那么将无法成为另外一家公司消费者信贷活动的委托主体。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是澳大利亚银行、证券、外汇零售行业的监管者。随着2001年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法案》的出台,ASIC从此把零售外汇交易市场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一同监管,成为了澳大利亚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澳大利亚从事金融交易服务的众多知名机构,都是在ASIC的严格监管下为澳洲乃至全球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包括AETOS资本集团、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中国银行澳洲分行(BOC)、澳大利亚联邦银行(CBA)、CityIndex澳洲、FXCM澳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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